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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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盘锦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4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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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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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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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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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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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105执799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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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1522民初547号之一
申请人
-
232300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天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莘县农商银行古云支行9150×××42账户内存款232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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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1522民初547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天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2300
一、被告聊城天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设备款2223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222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开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计2318元,财产保全费1682元,共计4000元,由被告聊城天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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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105民初3018号
原告
原告:
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聚杰天然气有限公司
173890.6
一、被告山东聚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73890.6元。 二、被告山东聚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息(以17389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保全费1390元,由被告山东聚杰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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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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