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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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JXK川N202403014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准予许可决定书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24-03-25 | 2099-12-31 |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水许可决﹝2023﹞24号 | 关于川南城际铁路大观站站前广场和连接线项目(站前广场和C012百里冲至田坝村公路美丽乡村路)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 关于川南城际铁路大观站站前广场和连接线项目(站前广场和C012百里冲至田坝村公路美丽乡村路)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更多 | 2023-05-24 | 2098-12-31 | 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 | |
3 | 宜环南溪审批﹝2023﹞14号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川南城际铁路大观站站前广场和连接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许可 | 2023-10-12 | 2028-10-11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 | |
4 | 宜环南溪审批﹝2023﹞11号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渝昆高铁南溪站站前广场及连接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许可 | 2023-07-26 | 2028-07-25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 | |
5 | DJXK川N202312057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准予许可决定书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23-12-28 | 2099-12-31 |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宜环南溪审批﹝2023﹞5号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何家嘴大桥拆除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许可 | 2023-02-08 | 2028-02-07 |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 | |
7 | 川林资许准(宜)(2023)136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 2023-07-24 | 2099-12-31 | 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 | |
8 | 南水许可决﹝2023﹞2号 | 关于准予南溪区应急救援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2099-12-31 | 2099-12-31 | 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 | |
9 | 南水许可决﹝2023﹞4号 | 关于准予南溪区文教活动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2099-12-31 | 2099-12-31 | 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 | |
10 | 南水许可决﹝2023﹞3号 | 关于准予南溪区国有林场管护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2099-12-31 | 2099-12-31 | 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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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川1503民初246号 | 原告 | 原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汉亨内衣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10 |
2 | 合同纠纷 | (2023)川1503民初234号 | 原告 | 原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爱黛内衣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1-29 |
3 | 其他 | (2022)川1503财保2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处的四个项目(南溪区丽雅前进小学二期工程、武装部拆建工程、罗龙特勤消防站新建工程、裴石乡土地双挂钩工程)的资金占用费和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处的项目(宜宾市南溪区重点项目办公室人民武装部二次装修工程)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工程款期限为二年,从保全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G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1-12 |
4 | 合同纠纷 | (2021)川1503执67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执行人X某某与M某某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寿华街住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6-22 |
5 | 合同纠纷 | (2020)川1503民初186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H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2124974.79 | 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罗龙特勤消防站(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工程款余款1697000元范围内连带向原告G某某、H某某代位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G某某、H某某享有的前述债权数额需扣除2020年3月3日执行分配的27974.79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06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5民终492号 | 被上诉人 | - | 57520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04-28 |
7 | 合同纠纷 | (2021)川民申101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的再审申请 | 2021-03-15 |
8 | 合同纠纷 | (2021)川1503民初405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宜宾通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 | 本案按原告宜宾通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3-03 |
9 | 合同纠纷 | (2020)川1529民初128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1035000 |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宜宾市南溪区罗龙特勤消防站(含应急物资储备库)、丽雅前进校小学二期、武装部迁建、P某某乡土地双挂钩BT项目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范围内连带向原告W某某代位清偿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35元、借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惩罚性利息,W某某享有的前述债权数额需扣除2019年11—12月受清偿的5000元。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4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5 |
10 | 合同纠纷 | (2020)川1529民初1281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1792645 |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宜宾市南溪区罗龙特勤消防站(含应急物资储备库)、丽雅前进校小学二期、武装部迁建、P某某乡土地双挂钩BT项目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范围内连带向原告G某某代位清偿垫付的案件诉讼费14500元、借款本金16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4日起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元;以本金16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的惩罚性利息,G某某享有的前述债权数额需扣除2020年1月17日执行分配的132645元。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0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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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
3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2)川1503民初24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
4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3-02 |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503民初14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R某某,宜宾市南溪区翔森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财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6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1)川15民终750号 | 上诉人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7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1)川15民终748号 | 上诉人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8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1)川15民终748号 | 上诉人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
9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1)川15民终750号 | 上诉人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川15民终492号 | 被上诉人 | -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