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贾玉国
91150402591958420J
2000万元人民币
-
赤峰市红山区工业园区远联大街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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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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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其他
--
--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09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15-09-09
〔2015〕红法执字第0145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0-10-09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内0428执172号
2021-01-13
(2018)内0428民初3715号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红法执字第01455号
2015-09-09
2015红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赤开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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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402民初845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150000
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Q某某借款本金2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00元(Q某某已预交),由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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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2
其他
(2020)内0429民初49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城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8205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1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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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3
其他
(2020)内0429民初49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城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319066.67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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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内04民终3620号
上诉人
-
9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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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8)内0428民初3715号
被告
原告:
赤峰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861550
一、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赤峰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改造损失86.155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赤峰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2400元,鉴定费120000元,由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费用原告已经预先缴纳,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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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内0402民初498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C某某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369867
驳回原告F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F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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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内0402民初18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2019-04-25
8
合同纠纷
(2017)内0402执1296号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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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9
合同纠纷
(2017)内0429民初4033号
被告
原告:
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T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贾玉国,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
2882816.33
一、被告J某某、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254280元,罚息28536.33元,本息合计2882816.33元。2017年6月13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即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11501772号)、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11501773号)、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12011501774号)及坐落于赤峰市红庙子镇西水地村土地3440.5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证号:赤红国用(2013)字第4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3元,由被告J某某、T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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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10
合同纠纷
(2017)内0429民初4035号
被告
原告:
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J某某,T某某,J某某,C某某,贾玉国,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
2694979.27
一、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利息219657.24元,罚息25322.03元,本息合计2694979.27元。2017年6月13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T某某、C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宁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即坐落于赤峰市××区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X号)、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X号)、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X号)及坐落于赤峰市××镇土地3440.5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证号:赤红国用(2013)字第4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0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J某某、T某某、C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J某某、L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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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力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2021-07-20
4
--
(2015)红商初字第8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
被告:
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15-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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