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震鼎
9137078116940836XP
166万元人民币
-
青州市东环路四公里南路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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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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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1.被告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89286.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43875加收50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房权证东坝私字第00476号、青房权证东坝私字第00901号、鲁潍青(98)字第0066号、鲁潍青字第015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国用(1999)字第100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78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国用(1998)字第1000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8335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国用(1998)字第1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509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刘震鼎、曹玉华、刘稳实、杨爱荣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刘震鼎、曹玉华、刘稳实、杨爱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8、案件受理费14957元(已减半),由被告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刘震鼎、曹玉华、刘稳实、杨爱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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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2-06-10
〔2017〕鲁0781民初4286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9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2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18-03-26
〔2018〕鲁0781执101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1-09-09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鲁0781执恢737号
2022-06-10
(2017)鲁0781民初4286号
青州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81执192号
其他
-
--
--
2023-01-11
2
--
(2023)鲁0781执193号
其他
-
--
--
2023-01-11
3
合同纠纷
(2022)鲁0781执恢7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鲁078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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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4
合同纠纷
(2022)鲁0781执恢10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鲁078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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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5
合同纠纷
(2022)鲁0781执恢10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鲁0781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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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6
合同纠纷
(2022)鲁0781执恢10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鲁078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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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7
合同纠纷
(2022)鲁0781执恢11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鲁070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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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8
合同纠纷
(2021)鲁0781民初828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刘震鼎,L某某,Y某某
16483364.73
一、被告青州市化纤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9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652364.73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以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905%上浮50%计算;以本金5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7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化纤厂追偿; 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青房权证黄楼字第****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19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822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州市化纤厂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15(已减半),由被告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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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9
合同纠纷
(2021)鲁0781民初828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刘震鼎,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赵庆太,L某某,Y某某
7679150.96
一、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542329.9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以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90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青房权证黄楼字第****号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青国用(2004)第****号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29887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青国用(2004)第****号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86934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已减半),由被告青州市重诚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刘震鼎、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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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10
合同纠纷
(2021)鲁0781执17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鲁070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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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青州市金诺尔塑胶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2-02-16
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青州市富力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国鼎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化纤厂,Y某某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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