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黄华
91500000053241844B
5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10-7号(财富大厦B座100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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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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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7
--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其他
--
--
--
2019-09-12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判决本案受理费18975元,由被告黄华、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18795元由原告 垫付,原告已胜诉,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18795元,现我院已将案件受理费18975元退还原告,同时将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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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7-09-27
〔2017〕渝0109执3463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执行依据
--
--
2016-06-06
〔2016〕渝0109执196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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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渝0109执3463号
2017-09-27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8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渝0109执1963号
2016-06-06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8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渝0105民再1号
被申请人
-
4500250
一、维持本院(2016)渝0105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6)渝0105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本院(2016)渝0105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华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2802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602元,由黄华、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W某某已缴纳上述费用,黄华、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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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2
其他
(2017)渝0109执346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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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3
其他
(2017)渝0109执346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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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民申136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17-12-1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民申136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17-12-1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民申136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Z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17-12-1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9执异6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Z某某申请追加C某某、Z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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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9执异6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Z某某申请追加C某某、Z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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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渝0105民初21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X,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3865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36.5万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息2%计算); 三、被告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2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602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W某某已缴纳上述费用,被告X某某、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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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渝0105民初21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黄华,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38650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36.5万元;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息2%计算);三、被告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2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602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W某某已缴纳上述费用,被告H某某、Z某某、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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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渝0105民再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博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佐炫萤石矿业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酉阳县圆梁山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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