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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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冀0129民初197号 | 被告 | 原告: 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L某某,Q某某,Y某某,Z某某,石家庄锦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退回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赞皇县,邮编:05123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4-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冀0129执保4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