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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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7-06-13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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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7)津0103执26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5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津0103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宇,W某某,刘英英,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827910.48 | 一、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8279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二、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支付期间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14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6)津0103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宇,W某某,刘英英,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827910.48 | 一、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8279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二、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支付期间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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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11-14 | |
2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8-2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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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5-12-28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1194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湖南中昊富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H某某,湖南中泰炜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