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刘英英
9112011168186716XU
150万元人民币
-
天津中北工业园(北园)阜锦道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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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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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历史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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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7-06-13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7)津0103执26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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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
追偿权纠纷
(2016)津0103民初861号
被告
原告: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宇,W某某,刘英英,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827910.48
一、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8279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二、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支付期间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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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3
追偿权纠纷
(2016)津0103民初861号
被告
原告: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宇,W某某,刘英英,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827910.48
一、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代偿款1827910.4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二、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人L某某应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支付期间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该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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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11-14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08-2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08-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5-12-28
2
追偿权纠纷
(2015)西民三初字第119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被告:
湖南中昊富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朝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天津市超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驰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H某某,湖南中泰炜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11-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