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中心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汪媛青
91360600677983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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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玉清路1号天虹商业综合体12楼02121、02124、02128、021210-021215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0)赣06民终545号
上诉人
-
233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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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2
保险纠纷
(2020)赣0622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余江支公司
233779.99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33779.99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96元,减半收取3840.48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208.84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鹰潭余江支公司负担263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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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3
保险纠纷
(2016)赣06民终76号
上诉人
-
15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元,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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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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