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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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公司于2009年新建日处理分级溢流尾矿500吨(干矿量)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更多 |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处以叁拾万元罚款。 | 300000 |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9-23 | 滁环法〔2020〕3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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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滁人社复﹝2021﹞106号 | 关于同意滁州玺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批复 | 关于同意滁州玺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批复 | 2021-08-06 | 2024-08-06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滁环辐射﹝2021﹞98号 | 关于注销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 注销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 | 2021-07-21 | 2099-12-31 |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 |
3 | 341100000000035442 | -- | 铜精矿、铁精矿开采,有色金属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2099-12-31 |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皖应急准﹝2022﹞306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回采销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组织评审的申请》(铜鑫矿业〔2022〕10号)收悉。依据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该尾矿库回采销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了专家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组长复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尾矿库回采销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总局令78号修正)等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同意通过审查。 二、该库尾砂回采设计主要内容:采用湿式和干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先上后下、分带、分层回采的原则进行,回采尾砂量220万m3,设计回采年限5年,尾砂全部回采后,拆除尾矿库初期坝,履行销号手续。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制定尾矿库尾砂回采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作业,切实做好尾砂回采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尾砂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履行有关手续,开展尾矿库销号工作。 ...更多 | 2022-08-09 | 2025-08-08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
5 | 滁环﹝2022﹞395号 |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 | 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2022-12-30 | 2099-12-31 |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 |
6 | 91341100740857309C | 企业登记 | 企业变更登记 | 2023-02-01 | 2099-12-31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皖应急准﹝2023﹞656号 | 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 尾矿库运行 | 2023-12-16 | 2026-12-15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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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1102执482号 | 申请人 | - | 4190290 | 终结(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案款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剩余案款1190290元(截止2017年12月23日利息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3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35号 | 原告 | 原告: 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3000000 | 一、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0%计算);
二、对被告C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550元,由被告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5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35号 | 原告 | 原告: 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2788000 | 一、查封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所有的价值278.8万元的装饰、设备设施、工艺品;
二、查封为原告滁州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安徽省琅琊山矿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古道XX号1幢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20110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3-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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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6-10-2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6-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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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35号 | 其他 | 被告: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6-02-04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35号 | 其他 | 被告: C某某,滁州市琅琊区喜福会大酒店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