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霍斌峰
91430100668594443M
1200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写字楼29层2901号房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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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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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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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9

裁判文书 31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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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7年11月23日,该公司在销售北辰三角洲奥城C3区1号栋商品房时,营销中心公示的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中公示了楼盘名称、楼栋号、房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折前总价、是否已售、备注,以及“以上价格均为折前价,不分付款方式,统一享受一口价8.6折优惠”等内容,且1号栋VIP认筹协议(住宅)第三项明确“VIP客户可享受以下权益:不分付款方式,统一享受一口价8.6折优惠”。该公司在明知最终销售价不会高于询价的情况下,采用询价表确定的价格除以0.86,从而推导出销售单价及折前总价,并将已提高的价格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上对外公示,再宣称8.6折优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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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5万元
350000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04-04
长发改价监处罚〔2018〕1号

信用中国 4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301052023110902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手续核发
2023-11-09
2099-12-31
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长防核费审﹝2023﹞64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易地建设费变更审批_准予许可
2023-09-05
2024-09-01
长沙市人防办
3
广2024许可00041-1
新标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开福区湘江北路北辰新河三角洲项目工地出入口两侧"30m×5m 2块工地广告牌"
2024-03-08
2024-09-07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
广2024许可00042-1
新标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开福区湘江北路北辰悦江洋项目工地出入口两侧"30m×5m 2块工地广告牌"
2024-03-15
2024-09-14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
开住建许﹝2023﹞088号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准许施工
2023-11-09
2099-12-31
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6
开住建许﹝2023﹞048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项目施工期间,准予在许可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023-08-15
2099-12-31
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7
开林水保许决﹝2023﹞8号
新标准
北辰新河三角洲项目A2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北辰新河三角洲项目A2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河三角洲湘江北路与晴岚路交汇处东南角,建设内容为1#栋公寓式办公楼、2#栋住宅、3#栋住宅、4#栋住宅、5#栋物管用房、配套商业、两层地下室及配套绿化、给排水、室外强弱电、广场等工程。本项目征占地面积3.010259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面积,挖填总土石方量24.65万立方米,其中总挖方20.25万立方米,填方4.40万立方米,借方3.85万立方米,弃方19.70万立方米,弃方由运输队伍运至专门的管理单位。项目计划总投资20200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总投资358.43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2月开工,计划2027年6月完工。1、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10259公顷。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土壤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4、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5、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本项目征占地面积为30102.59平方米,须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0102.59元。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和重点工作1、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以及弃渣综合利用,禁止乱倒乱弃。对裸露的地表和坡面、临时堆土和堆料等进行全覆盖,对施工主道路全硬化,车辆出入口须设置洗车装置。3、根据项目建设区场地地形变化落实临时排水措施,设置截、排水沟和多级沉沙井(池),项目区施工废水对外排放前,须经3级(含)以上沉沙池沉淀处理,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后方可排放,沉沙池须及时进行清理。4、组织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制定和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制度,并在项目区出入口张贴水土保持公示牌;指定专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检查相关事宜,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5、土石方调配和渣土外运方案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因土石方挖填、堆放和调运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你单位承担。项目开工前须向我局报备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6、项目开工的同时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时向长沙市水土保持预防监测站和我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和季报。7、该项目挖填土石方量超过了20万立方米,依规应当安排1名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工程师对水土保持措施工程进行监理。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名称变更、停工、复工等情况发生,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投产使用前须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规定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后向我局报备验收资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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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026-09-01
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8
4301052020040901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手续核发
2020-04-09
2099-12-31
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4301052020070201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手续核发
2020-07-02
2099-12-31
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建字第430101202310195号(变更)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北辰新河三角洲项目A2区2#栋、4#栋、5#栋、G层及地下室(变更);建设位置:开福区湘江北路与晴岚路交汇处东南角;建设规模:111449.0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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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024-09-10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裁判文书 3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湘0105执7879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5-31
2
--
(2022)湘0105执7879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Z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湘0105民初9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经本院执行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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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3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13492号
其他
原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被告:
长沙骚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3435元,由原告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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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4
--
(2022)湘0105执7879号
被执行人
-
112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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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5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6659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8854.32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及《商铺租赁管理协议-补充协议1》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195171.5元、房屋占用费53826.81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248998.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2017年10月19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4162.01元,并按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计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违约损失人民币75694元; 六、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918元,财产保全费4080元,合计149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Y某某承担7498元,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500元;反诉受理费183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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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6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5339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910.83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运营管理协议》于2022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40424.85元、房屋占用费16485.98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56910.83元,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须向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完税发票;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62元,财产保全费446元,合计13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342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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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7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6664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9229.74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及《商铺租赁管理协议-补充协议1》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151959.97元、房屋占用费40423.77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192383.7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违约损失人民币56846元; 五、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352元,财产保全费4735元,合计170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Z某某、S某某承担11587元,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500元;反诉受理费1411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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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8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6672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0086.12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及《商铺租赁管理协议-补充协议1》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162938.35元、房屋占用费44528.77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207467.1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违约损失人民币62619元; 五、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76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X某某、X某某承担7284元,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反诉受理费1313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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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9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6655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8006.98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运营管理协议》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83384.07元、房屋占用费29433.91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112817.98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违约损失人民币41391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运营费损失人民币263798元; 六、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承担11598元,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反诉受理费762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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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10
合同纠纷
(2022)湘0105民初6671号
被告
被告:
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3508.36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及《商铺租赁管理协议-补充协议1》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128146.46元、房屋占用费35020.8元(已计至2022年7月22日),合计人民币163167.2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支付前述第二项租金(不含房屋占用费)的迟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欠租金额和逾期起算时间,并根据已付租金情况和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情况,分段计算至相应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2017年10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1093.1元,并按全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计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违约损失人民币49248元; 六、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308元,财产保全费3275元,合计125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承担7083元,被告(反诉原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500元;反诉受理费1043元,由反诉原告(被告)百思特(湖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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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9-03-2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Z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19-03-1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开庭公告 18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南加延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8-2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南加延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6
健康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7
健康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8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湘0105民初1474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9
不当得利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5-24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