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即墨﹞登字﹝2024﹞第021131号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2015-11-06 | 2035-11-05 |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370282230166525 | -- | 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和维护;建筑智能化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上范围不含特种设备);电炉铸造、冲压、锻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津0117民初3580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11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1-14 |
2 | 其他 | (2019)津0117民初3580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德意利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 | 100000 | 一、解除原告天津德意利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燃气金属熔炼炉工程合作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天津德意利铸造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0万元;
三、被告H某某对被告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30 |
3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7民初3580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德意利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9-11-19 |
4 | 其他 | (2019)津0117民初3580号 | 被申请人 | - | 110000 |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硕亿达科技机械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