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胡祖发
91421087698008644Q
200万元人民币
-
松滋市新江口镇立业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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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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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鄂1087民初152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
85263.05
一、被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经济补偿金23220元; 二、被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年休假工资1290元; 三、被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0197元; 四、被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Q某某养老保险损失30614元; 五、被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损失9942.05元。 以上各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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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2
其他
(2017)鄂1087行初1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许原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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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3
劳动争议
(2017)鄂10民终65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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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4
劳动争议
(2016)鄂1087民初1866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香特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4206.5
一、原告香特莉公司与被告X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香特莉公司支付被告X某某工资2180元,奖金320.5元,合计2500.5元(原告已支付2300.5元应予冲抵)。 三、原告香特莉公司支付被告X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936元。 四、原告香特莉公司自2016年7月起按每月770元标准,按月支付被告X某某11个月失业保险金,直至X某某出现法定终止享受条件时止。 五、上述二、三、四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香特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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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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