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皓峰智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苏裕涵
91650105MA789TX64R
1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A座21楼211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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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新0104执253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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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2
合同纠纷
(2021)新0104执恢899号
被执行人
-
24585.5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585.50元,执行费269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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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3
合同纠纷
(2020)新0104民初899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大成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皓峰智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4585.5
被告新疆皓峰智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大成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暖费12275.90元、物业费11306.75元、水费107元、夏季空调费895.85元,合计2458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32元(原告已预交207.32),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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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新0104民初899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大成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皓峰智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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