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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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豫0303民初3179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乐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一、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洛阳乐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二、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洛阳乐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洛阳乐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390元,由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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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苏0684民初7049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2-12-21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苏0684民初7049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
3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豫0303民初3179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乐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飞莱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鼎力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