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李宁
91320505MA1MNP4K1F
5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中路393号采莲大厦701室-71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0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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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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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26
相市管案〔2021〕00292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24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2
--
4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25
〔2020〕苏0507执924号
5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2
--
7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03
〔2019〕苏0507执1971号
8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03
〔2019〕苏0507执1972号
9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13
〔2019〕苏0507执1713号
10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18
〔2018〕苏0507执375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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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2020-07-02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2019-07-02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执18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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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2
其他
(2020)苏0507破申12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Z某某撤回被申请人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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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3
劳动争议
(2019)苏0507执197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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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4
其他
(2019)苏0507民初1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厅
被告: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厅支付款项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659元,由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L某某厅自行负担259元(该款已由原告L某某厅预交,应由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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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242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李宁,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61460
被告L某某、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W某某人民币60800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66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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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6
其他
(2018)苏0507民初77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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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款纠纷
中相国控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9-0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12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242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07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507民初7362号
被告
原告:
苏州相城武珞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2-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07民初77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商晟景(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9-0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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