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韩敬迁
9137110058879228XL
3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天津路南海滨五路西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南、海滨五路西(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办公楼1幢2楼110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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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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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日东)登记私变字[2018]第005670号
新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
日照市东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1191执4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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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1102民初604号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东港区九州陶瓷经销处
被告:
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3123
一、被告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九州陶瓷经销处货款53123元; 二、被告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九州陶瓷经销处货款的利息(以5312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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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日照德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2017-04-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