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春光
91120224789373831L
7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产业功能区十纬路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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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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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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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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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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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
1000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2023-12-20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51号
2
假冒专利
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48号
3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其他
警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
国家统计局
2019-04-17
国统执罚决字〔2019〕第111号
4
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处罚
其他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更多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09-17
--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由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5-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民终34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5民初247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175000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蒸汽预付款1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00元,由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2-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5民初667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D某某
--
D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0-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5民初541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D某某
260133
准许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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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5民初247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7-3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5民初54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汉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90160
准许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计1027元,由原告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8-05-3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5民初226号
其他
-
--
--
2018-01-30
9
合同纠纷
(2017)津0115民初495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博兴县双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32000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就毛刷清洗机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 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双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32000元,原告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加工费后五日内将合同涉及的毛刷清洗机返还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双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双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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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兵民终64号
上诉人
-
9358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新疆H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96元(H胡杨河公司已预缴),退还被上诉人新疆H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9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8元(金土地公司已预缴),合计21876元,由被上诉人新疆H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新疆H某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天津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9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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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5-31
2
裁判文书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3-08
4
裁判文书
--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12-3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中净能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0-12-1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17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津01民终787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12292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7-20
4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6
执行异议之诉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12292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10872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12-17
9
--
(2021)津0115执异81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12-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民终34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