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正常 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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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0131行初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
原告L某某、W某某诉被告新津县普兴镇天鹅村村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L某某、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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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2
其他
(2018)川01行初123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
本案移送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2019-05-06
3
其他
(2019)川0131行初6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
准予原告四川省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撤回对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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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4
其他
(2017)川01行终90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成都铭川水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铭川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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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川0132民初171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瀚锐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第三人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2017-06-22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川0132民初17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瀚锐投资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7-03-22
7
合同纠纷
(2016)川01民终1551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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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8
合同纠纷
(2015)新津民初字第99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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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9
合同纠纷
(2012)新津民初字第10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C某某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1210000
一、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C某某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其中从2010年6月28日起按欠款金额36万元计算至2010年8月3日,从2010年8月4日起按欠款金额31万元计算至2011年1月29日,从2011年1月30日起按欠款金额28万元计算至2011年2月20日,从2011年2月21日起按欠款金额13万元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7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12日,从2012年1月13日起按欠款金额4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16日,从2012年1月17日起按欠款金额2万元计算至2013年的1月30日; 二、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Y某某、C某某负担8000承担,由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承担1200元,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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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10
合同纠纷
(2012)新津民初字第10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C某某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1210000
一、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C某某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其中从2010年6月28日起按欠款金额36万元计算至2010年8月3日,从2010年8月4日起按欠款金额31万元计算至2011年1月29日,从2011年1月30日起按欠款金额28万元计算至2011年2月20日,从2011年2月21日起按欠款金额13万元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7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12日,从2012年1月13日起按欠款金额4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16日,从2012年1月17日起按欠款金额2万元计算至2013年的1月30日; 二、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原告Y某某、C某某负担8000承担,由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承担1200元,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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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9)川0131行初35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普兴镇天鹅村村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蒲江县人民法院
2019-07-05
2
其他
(2018)川01行初12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普兴镇天鹤村村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政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06
3
其他
(2019)川0131行初6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蒲江县人民法院
2019-03-22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川0132民初1129号
被告
原告:
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新津县人民法院
2018-09-1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川0132民初1128号
被告
原告:
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2018-09-19
6
其他
(2017)川01行终902号
被上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05
7
其他
(2017)川0131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铭川水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蒲江县人民法院
2017-06-27
8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川0132民初17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瀚锐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2017-06-26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川0132民初17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瀚锐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2017-06-22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川0132民初17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新津骑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瀚锐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2017-0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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