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刘辉
91110115760932468R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大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东500米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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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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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2019-07-09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2018-07-1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2017-07-11
--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6-01-13
〔2016〕京0115执61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10-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10-2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京0115执618号
2016-01-13
(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177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5760932468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2004-04-01
2024-03-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京0108执13811号
被执行人
-
--
一、解除对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的全部查封手续; 二、解除对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的全部抵押手续; 三、将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过户至竞买人L某某(身份证号:×××)名下。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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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2
其他
(2018)京0108执795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12-05
3
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2435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刘辉,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724450.92
一、L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54 312.8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罚息为66 046.04元,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L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4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L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L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24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5412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60   元(已交纳),由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 5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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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4
其他
(2016)京0115执6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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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5
其他
(2016)京0115执6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7-2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2-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8-17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7-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1-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