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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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2019-07-09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2018-07-11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2017-07-11 | --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6-01-13 | 〔2016〕京0115执61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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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9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10-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8-10-2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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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京0115执618号 | 2016-01-13 | (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177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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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15760932468R | 营业执照 |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 2004-04-01 | 2024-03-3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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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京0108执138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解除对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的全部查封手续;
二、解除对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的全部抵押手续;
三、将L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号楼×层×号房屋过户至竞买人L某某(身份证号:×××)名下。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20 |
2 | 其他 | (2018)京0108执79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05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2435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刘辉,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 724450.92 | 一、L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54 312.8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罚息为66
046.04元,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L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4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L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L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24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5412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60 元(已交纳),由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 5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4 |
4 | 其他 | (2016)京0115执6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29 |
5 | 其他 | (2016)京0115执6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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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8-17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7-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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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东方银辉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