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黄永秀
911201185813285132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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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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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98539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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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12
〔2018〕津0116民初3775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9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22
--
5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98539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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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2-22
--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2-22
--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2019-02-2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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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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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8-22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恢2311号
2024-03-21
(2018)津0116民初377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恢5450号
2023-04-12
(2018)津0116民初377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25900
(2024)津0116执恢231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8581328513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2011-06-02
2031-06-01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执19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津0116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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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
其他
(2019)津0116执198号
被执行人
-
100547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054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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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3
合同纠纷
(2018)津0116民初3775号
被申请人
-
985394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9853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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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4
合同纠纷
(2016)津0116民初8160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403936.95
一、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3936.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3元,被告承担3428元,原告承担119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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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滨民初字第112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金成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北京金成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北京金成联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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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6
劳动争议
(2014)滨民初字第112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13348.4
一、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交通费用13348.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Y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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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7
劳动争议
(2014)滨民初字第51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H某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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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2016-06-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