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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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皖0705执恢121号之六 | 申请人 | - | 10000 | 冻扣押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价值拾伍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8 |
2 | 其他 | (2016)皖0705执恢121号之三 | 申请人 | - | 10000 | 扣押被执行人G某某名下价值拾伍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705执恢121号之四 | 申请人 | - | 10000 | 查封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价值拾伍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2-28 |
4 | 其他 | (2016)皖0705执恢12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0000 | 查封被执行人G某某名下价值拾伍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2-28 |
5 | 其他 | (2016)皖0705执恢121号之五 | 申请人 | - | 10000 | 冻结被执行人J某某名下价值拾伍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12-2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47号 | 原告 | 原告: 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兴化市同新化工有限公司 | 1208134.99 | 一、被告兴化市同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8134.99元,并给付原告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5元,由被告兴化市同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由原告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19×××61,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狮子山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6-2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铜中民立终字第000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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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 | 被告 | 原告: 兴化市同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铜陵市柯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