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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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赛国)许准字﹝2018﹞第(127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8-07-1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 |
2 | 乌区环审﹝20223﹞6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关于对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3-04-20 | 2099-12-31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 |
3 | 乌区发改字﹝2023﹞9号 | 关于对《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该项目主要面向煤炭化工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产品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吸收、管理及工艺改进、培养储备人才和搭建信息桥梁等服务。在未来三至五年的建设中,力争将该项目建设成为立足乌海、辐射西北、面向全国的煤炭及化工行业的技术研发中心和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为我区煤炭及化工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人才、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撑。该项目规划使用土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分三期建设。 ...更多 | 2023-01-17 | 2025-01-17 | 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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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8民初49223号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被告: 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3500 | 一、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款8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元(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已预交),由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担1187元,已交纳;由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0 |
2 | -- | (2019)最高法民申207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6-28 |
3 | -- | (2018)内民终321号 | 第三人 | - | 1261474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3.27元,由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26 |
4 | -- | (2017)内01行终90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9-22 |
5 | -- | (2016)内0105行初81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10000 | 驳回原告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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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内01民终2823号 | 上诉人 | -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