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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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14 | 昆市监处罚〔2023〕DX02864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24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6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4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苏0583执119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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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1-24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6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4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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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国税许准字〔2018〕第1715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2 月n 0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2 月n 0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2 月n 0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2 月n 0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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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91执163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26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3177号 | 被告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肖永标,W某某 | 173419 | 一、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6936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6日的违约金4059元以及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X某某、W某某对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元,保全费1371元,合计5077元,由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7-13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执119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 2020-06-10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606号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肖永标 | 75240 | 一、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400元。
二、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6840元。
三、被告X某某应对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原告负担15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698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1721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5-12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606号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肖永标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0-02-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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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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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3177号 | 被告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
2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606号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3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606号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3177号 | 被告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
5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05民初7606号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
6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3177号 | 被告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旭锐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