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牛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牛习山
91441900MA4W030Q4Q
5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科技工业城科技大道东方兴业城B3座22、22A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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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执8220号
申请人
-
--
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2022-03-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7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小牛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7611.7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付款周期作出约定,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收到货后30日内付款,该主张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本院予以采信。又因案涉货物以物流托运的方式向宜华家具公司交付,原告仅提交一份宜华家具公司货物验收单,无法明确宜华家具公司收到案涉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结合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货物验收单内容,原告填写送货单的日期与宜华家具公司收到相应货物的日期间隔约15天。而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日期最迟的显示为2019年8月10日,故本院酌定宜华家具公司收到案涉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根据双方收到货后30日内付款的约定,宜华家具公司最迟应在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货款。现原告主张宜华家具公司从2019年8月1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予以调整为从2019年9月26日起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另主张宜华家具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宜华家具公司应以2019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宜华生活科技公司作为被告宜华家具公司的唯一股东,宜华生活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宜华家具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宜华生活科技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宜华生活科技公司应当对被告宜华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宜华生活科技公司对被告宜华家具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小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805.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8805.85元的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2019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小牛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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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7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小牛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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