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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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 2016-06-28 | -- | |
2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东丽区环境保护局 | 2016-05-04 | -- | |
3 | 对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12-15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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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执27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执273号 | 申请人 | - | 282560.79 |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2560.79元、执行费4138.41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19 |
3 | 其他 | (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47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207800 | 一、被告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8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万元×4.875‰×8个月)。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新疆新特顺前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17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8.5元,以及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2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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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催告 | --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2-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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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亚邦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煎茶铺康甫防腐绝缘材料厂,K某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6-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