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02民初916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43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M某某演出费43000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8 |
2 | 合同纠纷 | (2015)一中民终字第104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7-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广告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26 | |
2 | 广告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15-09-15 | |
3 | 广告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尚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英莱达置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