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刘昌明
91320214MA1Q0CY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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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浪新路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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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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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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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民初645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Z某某
301998.85
一、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货款300098.55元、违约金900.3元并赔偿保全保险费1000元。 二、Z某某对于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Z某某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68元,由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185元,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083元(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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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214财保95号
申请人
-
3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Z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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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105民初247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长征医院,陈瑞山,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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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05民初515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N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05民初515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N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民初645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民初645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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