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柏俊鑫
9144190056663538X2
5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西巷老洲工业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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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1执2443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2)粤1971执2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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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1275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897402.35
一、被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567.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8567.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未付款288567.45元为上限]; 二、被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800元、担保费19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7103.26元、保全费2420元(原告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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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2民初312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22587.3
限被告东莞市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87.3元及利息(以22587.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34元,由被告东莞市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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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民终8603号
上诉人
-
48719.7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1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871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04元,由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51.04(已预交1701.04元),D某某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46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94元(已预交3480.46元,应退还1086元),被上诉人D某某负担10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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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1275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顺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9-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2民初3123号
申请人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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