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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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225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乐亭县紫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夏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486683.3 | 一、被告河北夏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乐亭县紫冉商贸有限公司所欠货款486683.3元;
二、驳回原告乐亭县紫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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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225民初2619号 | 原告 | 原告: 乐亭县紫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夏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