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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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单位于2021年5月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池北区锦江街以东、紫杉路以南、王池街以西,冷杉路以北建设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杉杉一期建设项目2B地块,该项目占地面积为4853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更多 | 1、责令退还土地,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2、按所占土地每平方米3元进行罚款,罚款共计14559元(人民币)。 ...更多 | 14559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2-04-02 | 长管规资执罚字〔2022〕3号 | |
2 | 1.临时用电架线混乱,高度不足。开关箱二级箱采用民用开关。防雷接地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外防护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3.首层和作业层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资料。5.未按吉林省地方规范要求编制内页资料。6.模板支撑系统木立杆间无纵横向水平杆及有效拉结。7.未按标准要求配置专职安全员。 ...更多 | -- | --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09-01 | 吉建安〔2017〕7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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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保税池北)许准字﹝2023﹞第(16)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2-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 |
2 | 地字第220900202200018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杉杉小区一期建设项目2B地块 | 2022-07-28 | 2024-07-28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3 | 地字第220900202200019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杉杉小区一期建设项目5B地块 | 2022-07-28 | 2024-07-28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建字第22090020220001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杉杉小区一期建设项目2B地块 | 2022-08-09 | 2024-08-09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5 | 建字第22090020220001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长白山管委会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杉杉小区一期建设项目5B地块 | 2022-08-09 | 2024-08-09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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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7503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76970 | 一、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费975870元。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二、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100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7-26 |
2 | -- | (2023)吉7503执105号 | 其他 | - | 92116238.99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91162.6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915072.33元,其中本金89891162.66元,利息6242.67元,诉讼费6356.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2023年6月20日已私下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0万元整,故本院将划拨的款项退回40万元至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剩余503761.33元本院已于2023年6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至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5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6-28 |
3 | -- | (2023)吉7503民初178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3-06-16 |
4 | -- | (2023)吉7503执保41号 | 其他 | - | --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东侧翠湖小区13号楼101房屋。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查封。至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50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6-15 |
5 | -- | (2023)吉7503执保42号 | 其他 | - | -- | -- | 2023-06-15 |
6 | -- | (2023)吉7503财保23号 | 被申请人 | - | -- | 将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东侧翠湖小区13号楼1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6-14 |
7 | -- | (2023)吉7503执保35号 | 其他 | - | -- |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891162.6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至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503执保35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6-05 |
8 | -- | (2023)吉7503民初171号 | 其他 | - | 891162.66 |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取暖费891,162.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3月25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2.00元,减半收取计6,3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4-25 |
9 | 其他 | (2023)吉7604执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特此通知。 | 2023-02-15 |
10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吉75民终28号 | 被上诉人 | - | 1350000 | 一、撤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被上诉人J某某工程款1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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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7503民初202号 | 原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2024-05-20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9-14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8-29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8-29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7-26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7-26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荣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7-14 | |
8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2023)吉7503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7-10 | |
9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2023)吉7503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7-10 | |
10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3)吉7604民初97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2023-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