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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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109号 | 原告 | 原告: 竹山县航盛石料厂 被告: 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562143.18 | 一、被告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竹山县航盛石料厂借款利息1562143.18元;
二、驳回原告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30元,由被告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9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29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周思航,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克全,M某某 | 19879135.55 | 一、被告竹山县航盛石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79135.55元及利息。(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8日按年利率8.28%计算;2020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2.42%计算)
二、被告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M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0元,由被告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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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29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Z某某 |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29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Z某某 |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29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竹山县航盛石料厂,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Z某某 |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
4 | 追偿权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竹山县航盛石料厂 被告: 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0)鄂0323民初2109号 | 原告 | 原告: 竹山县航盛石料厂 被告: 竹山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