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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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1-11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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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0)津01民终956号 | 第三人 | - | 58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9 |
2 | 保险纠纷 | (2019)津8601民初789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 被告: 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 | 587979 | 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保险理赔款587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0 |
3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11民初5653号 | 原告 | 原告: 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0800 | 一、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00元。
二、驳回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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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6-23 | |
2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7-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