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张志芸
9112011130067907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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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座6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1-11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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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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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0)津01民终956号
第三人
-
58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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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2
保险纠纷
(2019)津8601民初789号
第三人
原告: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
被告:
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
587979
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保险理赔款587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天津市福欣浩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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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3
劳动争议
(2017)津0111民初5653号
原告
原告:
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0800
一、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00元。 二、驳回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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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6-23
2
劳动争议
--
其他
-
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6-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