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东红
91420300691796051E
1000万元人民币
-
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路4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0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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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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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19-06-10
〔2019〕鄂0303执925号
2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7-10-17
〔2017〕鄂0302执1906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42445
(2024)鄂0302执431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2
1245971
(2024)鄂0302执205号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420098000002467787
旧标准
--
<长文本>
--
2099-12-31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0381执72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鄂03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L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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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2
合同纠纷
(2019)鄂0303执异174号
其他
-
--
中止对被执行人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土地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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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3
合同纠纷
(2019)鄂0303执9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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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4
合同纠纷
(2019)鄂0381民初2691号
被告
原告: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刘东红,杨玉玲,D某某
4163776
一、解除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武农商(2018)0428001号。 二、被告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8日的利息163776元(利息按实际结算为准),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由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D某某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0元,减半收取20055元,由被告十堰博力凯工贸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D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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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5
合同纠纷
(2018)鄂0381执7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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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302执恢96号
被执行人
-
--
一、续查封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9.54亩(19693.4㎡)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1544号,建筑面积为14858.2㎡土地上附着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申请执行人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风大道19号1幢(1-4)-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位于东风大道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7)第0002509号、十堰市国用(2007)第0002510号》予以解除保全。 三、对保全担保人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风大道29号1幢1-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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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7
其他
(2017)鄂0302执1906-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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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8
合同纠纷
(2018)鄂0303民初87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被告:
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东红,C某某
4035506.06
一、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13035.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为333097.19元;2、从2018年6月26日开始以1513035.56元元为本金,按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L某某、C某某对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41元减半后收取2247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承担12470.5元,由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共同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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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鄂0302民初565号
被告
原告: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刘东红,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
2462500
一、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6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62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偿还清结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L某某、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L某某、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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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10
合同纠纷
(2018)鄂03民终631号
其他
-
--
--
2018-04-1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等追偿权纠纷
C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鄂0304民初833号
原告
原告:
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
2022-04-27
2
--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86号
被告
原告:
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十堰新达共创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16-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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