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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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3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8〕冀10执175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3 | 〔2018〕冀10执176号 | |
4 | 失信被执行人 | -- | -- | -- | 2015-10-13 | 〔2014〕廊民三初字第94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5〕廊民执字第00029号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5〕廊民执字第00034号 |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5〕廊民执字第00031号 |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5〕廊民执字第00033号 | |
9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2015〕廊民执字第0003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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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冀1026执71号 | 2022-01-10 | (2018)冀10民初3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冀1026执67号 | 2022-01-10 | (2018)冀10民初3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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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三证合一 | -- | --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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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冀1025执80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2014)廊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9-20 |
2 | 合同纠纷 | (2018)冀1025执809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主账户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子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名称]
子账户账号:13×××40-0508 ...更多 | 2018-09-10 |
3 | 合同纠纷 | (2018)冀10民初30号 | 被告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被告: 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 100100000 | 一、被告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到2018年3月12日利息、复利及罚息合计为5991.65万元;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复利,以利息31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罚息,以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被告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8 |
4 | 合同纠纷 | (2018)冀10民初31号 | 被告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被告: 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 99100000 | 一、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9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到2018年3月12日利息、复利及罚息合计为6694.72万元;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复利,以利息80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罚息,以本金9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对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00元,由被告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8 |
5 | 合同纠纷 | (2018)冀10财保1号 | 被申请人 | - | 14966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6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提供担保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预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更多 | 2018-01-03 |
6 | 合同纠纷 | (2018)冀10财保2号 | 被申请人 | - | 1500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新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提供担保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预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更多 | 2018-01-03 |
7 | 合同纠纷 | (2016)冀民申1960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12-31 |
8 | 其他 | (2015)廊民执字第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6 |
9 | 合同纠纷 | (2015)廊民执字第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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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文安县新鸿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1-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文安县新鸿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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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被告: 文安县新鸿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