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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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0726000056206 | 设立登记 |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及销售、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工程建筑材料销售。 | 2019-05-05 | 2099-12-31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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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726民初165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褚某某 | 132000 | 一、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车辆租赁款1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132000元还清之日止),C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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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07民终5887号 | 其他 | -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0726民初1904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2-08-17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2-07-12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豫0726民初1904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2-07-12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豫07民终4334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省壮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