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小军
911201035897943323
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国际购物中心L4-008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30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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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津02民终6433号
被上诉人
-
2728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应赔偿上诉人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599.05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元,由Z某某负担197元,由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负担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由Z某某负担394元,由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负担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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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津0103民初327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
31642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组织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5596.83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护理费17220元、营养费7000元、交通费1080元、学业支出损失4200元、学业一对一辅导班损失2000元、复印费59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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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4
其他
(2017)津0103民初7781号
其他
-
--
--
2017-08-14
5
其他
(2015)西民四初字第117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1,L某某2,Z某某,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80758.56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5992.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4494.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交通费40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交通费300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护理费8911.43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护理费6683.57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营养费6000元; 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营养费4500元; 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残疾赔偿金22684.32元; 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残疾赔偿金17013.24元; 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十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十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2、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鉴定费800元; 十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鉴定费600元; 十七、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59元,由被告L某某2、Z某某负担148元,由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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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6
劳动争议
(2015)西民二初字第119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予原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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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7
劳动争议
(2015)西民二初字第119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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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7234号
被告
被告:
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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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9
其他
(2014)西少民初字第10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1,L某某1,Z某某,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76221.14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33299.19元(包括用血互助金、取血费),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24974.39元(包括用血互助金、取血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交通费240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交通费18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护理费1903.94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护理费1427.95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营养费2000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营养费150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1赔偿原告J某某误工费5711.81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误工费4283.86元; 七、驳回原告J某某对被告L某某2、Z某某的起诉; 八、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L某某1、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5元,原告J某某负担355元,被告L某某1负担150元,被告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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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3054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津0103民初1932号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J某某,L某某,天津市精英假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0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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