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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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削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400元整,上缴国库。 ...更多 | 1000000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06 | 赣市市监稽南康处〔2021〕202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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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湘0423民初53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 | 28593.6 | 一、被告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货款7148.4元,并由被告自费运走原告X某某购买的"胡桃色中式实木气压床(尺寸1800mm*2000mm)及一套现代新中式客厅布艺转角贵妃木质家具(五人位+贵妃榻+茶几)";
二、被告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赔偿金214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被告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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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
2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8)湘0423民初53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赣州胡巴家具有限公司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