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130528000017593 | 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 汽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1-10-19 | 2099-12-31 | 宁晋县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28民初10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Y某某,宁晋县庆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113025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7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500元、抢救费3025元,以上共计11302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Y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剩余死亡赔偿金共计84300.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晋县庆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承担对五原告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