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李洪亮
91360124MA35L16U8R
56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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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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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进贤国税许准〔2017〕2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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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进贤县国家税务局
2
进贤国税 许准 〔2017〕 26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99-12-31
进贤县国家税务局
3
(赣昌进)内登记字﹝2016﹞第10526480号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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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2099-12-31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0124民初3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147277.78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10600元; 二、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36677.7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122元,被告H某某负担1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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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赣0124民初31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16227.48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12523.58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3703.9元(免赔额300元+非医保费用845.9元+鉴定费2300元+诉讼费258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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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赣0124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81979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人民币53263元(81979元-28716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8716元(116897.34元-88181.34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29.4元,原告D某某承担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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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81979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人民币53263元(81979元-28716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8716元(116897.34元-88181.34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29.4元,原告D某某承担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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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5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24民初78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4547.68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4547.6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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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23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6478.6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人民币6478.6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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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939号
其他
-
6622.6
(2018)赣01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一项更正:二、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人民币6622.6元(商业险9123.36元*0.7+诉费236.2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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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115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F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33845.6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F某某人民币18094.1元(医疗费用赔偿项目费用为30000元+伤残赔偿项目费用为3845.6元-应赔偿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费用15751.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5751.5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7838.3元-诉讼费139.5元-鉴定费1700元-应赔偿给原告的费用为40247.3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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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9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23230.6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人民币19128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人民币4102.60元。(含诉讼费236.25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36.25元,原告H某某承担10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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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赣0124民初117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X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2-04-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0124民初3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1-02-2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赣0124民初8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0-06-0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赣0124民初31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9-11-1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9-04-12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299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8-12-1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23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8-09-2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4民初115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F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8-06-28
9
其他
(2018)赣0124民初115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8-05-28
10
其他
(2018)赣0124民初9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南昌公交顺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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