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张生
91230103738634085G
110万元人民币
-
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艺体花园35栋1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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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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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单位车库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
现查明2022年8月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投诉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单位车库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8条、第9.0.4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严重情形,以上事实有 编号:〔2022〕第0699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哈南消 即字〔2022〕第149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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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08-17
哈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2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 —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前内容: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230103;150088;6703222 变更后内容: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艺体花园35栋13号;230103;150088;67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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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099-12-31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1民终4353号
被告
-
166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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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黑0103民初131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40163.52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108.4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殿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牙齿镶复费、检查费等共计44037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殿付的医疗费30163.52元, 三、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2200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4元,由L某某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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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103民初3881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傲泉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30111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傲泉经贸有限公司修车费30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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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4
其他
(2019)黑01民辖终454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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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黑0102民初426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Q某某,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138221.4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57739.4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12676.5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营养费6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伤残赔偿金49402.8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费57元; 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救护车费445.6元; 九、被告Q某某、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L某某鉴定费2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123元,由被告Q某某、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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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6
其他
(2017)黑0103民初517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官庆和,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3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部分鉴定费1900元,合计30876元; 二、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部分鉴定费800及保险免赔额3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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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7
其他
(2017)黑0103执7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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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8
其他
(2017)黑0103执34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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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9
其他
(2016)黑0103民初398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22200
一、被告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各项费用合计118904.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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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242号
被上诉人
-
96090.83
一、维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其理赔范围内先行赔偿G某某的误工费计30345元(2200元/21.75×300天)。 以上款项中,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承担的款额总计64002.99元,由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连带承担的款额共计3479.7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G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元(G某某已垫付),由嘉隆运输公司、W某某连带负担1893.16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G某某;余款1742.84元由G某某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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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1民终4353号
上诉人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
健康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6-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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