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文继武
913304115693616016
350万元人民币
-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希望路12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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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3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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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申嘉湖油连接线大木桥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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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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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23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01号
2
当事人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申嘉湖油连接线大木桥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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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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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23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01号
3
现查明,2022年10月21日15时30分左右,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委派车辆号牌号码为浙F66643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新塍镇火炬花苑小区二期工地装载建筑垃圾(渣土)沿桃园路-康和路-东升西路-G524国道-老嘉湖公路-万民村委会西侧200米路口右转运输,上述车辆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润烽生态农场西侧280米处道路被本机关查获。经勘验,上述车辆号牌号码为浙F66643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车厢内装有渣土,装载渣土的体积约为18立方米。另查证,你(单位)在嘉兴市秀洲区运输建筑垃圾未办理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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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警告
5000
嘉兴秀洲区综合执法局
2022-12-04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6号
4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其他
2020年8月11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时候发现,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核准的个人沈卫荣处置,建筑垃圾为渣土,从中元建设凤桥镇2018南-045地块项目拉出,约20-30车,每车约13立方米。我执法人员于当日已对该单位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2020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0-00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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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8-28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40号
5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其他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本机关自由裁量基准,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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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1-19
秀综执罚决字〔2019〕7-056号
6
其它
其他
当事人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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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12-04
〔2019〕130号
7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案
其他
当事人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属处置建筑垃圾的单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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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12-04
〔2019〕317号
8
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沿途遗撒案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09-06
南综执罚字〔2018〕756号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行审投决字﹝2022﹞第3632号
新标准
330402220921868623706
准予你单位本次建筑垃圾清运,清运期限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运输路线为盐丰路-科技大道-人民路;土方量15000立方米;承运车辆号牌为浙F64518、浙F69673、浙F67772、浙F66091、浙F66092、浙F65876、浙F55389、浙F63878、浙F68959、浙F69265、浙F62892、浙F89359、浙F64718、浙F66082、浙F66326、浙F66478、浙F66643、浙F68197、浙F68557、浙F6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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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2099-12-3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2
330411210805840713014
新标准
33041121080584071301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
2021-08-05
2099-12-31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
渣土运输﹝2023﹞29
新标准
330411230329864916458
新洲路南段改造工程垃圾运至秀鸿
2023-03-29
2099-12-31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4
330411200610323403542
新标准
330411200610323403542
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6-10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南行审投决字﹝2022﹞第4935号
新标准
330402221207804089800
准予你单位本次建筑垃圾清运,清运期限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运输路线为余步公路-科技大道-七沈公路;土方量6000立方米;承运车辆号牌为浙F64518、浙F69673、浙F67772、浙F66091、浙F66092、浙F55389、浙F63878、浙F68959、浙F69265、浙F62892、浙F89359、浙F64718、浙F66082、浙F66326、浙F66478、浙F66643、浙F68197、浙F68557、浙F6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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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2099-12-3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6
南行审投决字﹝2022﹞第2173号
新标准
330402220623823439446
准予你单位本次建筑垃圾清运,清运期限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运输路线为七星路-星桥路-320国道-北辰路-玉衡路;土方量1500立方米;承运车辆号牌为浙F69673、浙F66091、浙F66092、浙F65876、浙F68959、浙F6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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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099-12-3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7
渣土运输﹝2021﹞135
新标准
330411210823848484473
渣土运输
2021-08-24
2099-12-31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
南行审投决字﹝2022﹞第1517号
新标准
330402220527808571990
准予你单位本次建筑垃圾清运,清运期限为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运输路线为富强路-富兴路-商务大道-长水路-三环东路;土方量10000立方米;承运车辆号牌为浙F64518、浙F69673、浙F67772、浙F66091、浙F66092、浙F65876、浙F55389、浙F63878、浙F68959、浙F69365、浙F62892、浙F89359、浙F64718、浙F66082、浙F66326、浙F66478、浙F66643、浙F68197、浙F68557、浙F69193、浙F87766、浙F88627、浙F88883、浙F69615、浙F80929、浙F88283、浙F70696、浙F72322、浙F82296、浙F89757、浙F81306、浙F76991、浙F82682、浙F82085、浙F85876、浙F88183、浙F67692、浙F77106、浙F89851、浙F77396、浙F88388、浙F69777、浙F81989、浙F81770、浙F86397、浙F86562、浙F81565、浙F89523、浙F87231、浙F89132、浙FQ6673、浙FQ6738、浙FQ2309、浙FQ5666、浙FQ9036、浙FQ6089、浙FV0699。
...更多
2022-06-02
2099-12-3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9
渣土运输﹝2021﹞119
新标准
330411210805840713014
渣土运输
2021-08-05
2099-12-31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ZJ0403201901040003
新标准
关于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的许可决定
货运企业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原有效期2015-01-21至2019-01-20)申请续营
2019-01-04
2099-12-31
嘉兴市秀洲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4民终11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3元,由上诉人中创诺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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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411民初5325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B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1121238.8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R某某各项损失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R某某各项损失9412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6.82元,由被告嘉兴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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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421民初352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426279.38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交强险12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后尚需支付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商业险117735.69元,扣除被告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后尚需支付7854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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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411民初162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
185809.0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其余物质性损失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S某某其余物质性损失75809.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71元,被告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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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402民初107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L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
501318.4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Z某某死亡的损失501318.4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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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4民终1141号
被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411民初5325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B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411民初5325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B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02-1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421民初392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12-0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411民初162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Y某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402民初0364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C某某
被告:
J某某,嘉兴市众帮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6-09-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