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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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2001200058641 | 工商登记信息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叁级;园林绿化工程;销售:自产产品、建筑材料(不含沙石等易扬尘类建筑材料、不设堆放、储存)。 ...更多 | 2019-04-02 | 2099-12-31 |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900029484 | 工商登记信息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叁级(在资质证核定范围内及有效期内经营)。 ...更多 | 2019-04-02 | 2099-12-31 |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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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粤0204民初245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Q某某,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浈江分公司 | 3463597.03 | 一、被告Z某某、Z某某、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借款本金3317037.13元及利息(含罚息)146559.9元(上述金额计至2017年10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对借款人Z某某、Z某某、P某某提供的借款抵押物韶关市浈江区XX铺,XX房,XX房,XX号铺,韶关市浈江区XX铺,XX房,韶关市浈江区XX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Z某某、Q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由上述借款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9509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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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0204民初2457号 | 其他 | -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