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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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8MA01BK8C18 | 营业执照 | 北京协同创新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 2018-04-20 | 2099-12-31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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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08民初49505号 | 其他 | - | 849203.73 | 一、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协同创新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工资差额743768.01元;二、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协同创新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43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协同创新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