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开业 西北
朱王怡
916100006751024196
--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1层11105室
荣誉奖项4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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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5-06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鹏豪苑1号楼21502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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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4-12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2016-04-12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名称变更2012-06-21
新标准
省市监名称变更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2012-06-21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4-12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鹏豪苑1号楼21502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更多
2016-04-12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3-03-12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鹏豪苑1号楼21502室
2013-03-12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2012-06-21
新标准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2012-06-21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新标准
分公司登记
建设工程总承包,土木建筑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8-04-21
2099-12-3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05-06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1层11105室
2016-05-06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9-03-07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鹏豪苑1号楼21502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雁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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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2099-12-31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陕01民终220号
被告
-
156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鹏翔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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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2
合同纠纷
(2017)陕0113民初5321号
被告
被告: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11024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支付工程款111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被告陕西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H某某已预交,被告陕西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H某某。本案反诉费1714元,由被告陕西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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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3
合同纠纷
(2016)陕01民终6952号
被上诉人
-
769729.45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末民初字第06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末民初字第061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西安市末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1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向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8346.45元; 四、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五、驳回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1383元,由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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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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