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雷恩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程三
914201117924156252
1500万元人民币
-
洪山区徐东村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25层B25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07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雷恩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咏琪机械有限公司
78000
被告安徽咏琪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雷恩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违约金18000元,合计78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缴1750元),由被告安徽咏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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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廊坊鑫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雷恩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永清县人民法院
2016-12-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