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政汽车修理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耿东利
911101051017633067
35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乡政府对面)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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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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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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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总公司的集体土地1675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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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在非法占用1675平方米(2.51亩)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1675平方米(2.51亩)土地每平方米24元罚款,合计人民币40200元(大写:肆万零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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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3〕第9号
2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其他
警告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
朝123968181030
3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其他
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朝阳支队
--
公(交朝)禁字〔2012〕第1183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5)西民(商)初字第1054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朝政汽车修理厂
被告:
北京禾绿回转寿司饮食有限公司
15600
驳回原告北京朝政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朝政汽车修理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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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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