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常 长三角华东
1134022373732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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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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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环审[2015]23号
旧标准
--
你单位报来《南陵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框架厂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项目批前公示反馈情况,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n一、南陵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框架厂区项目位于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内,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3.3334ha,总建筑面积17.15万m2,主要建设标准化厂房、研发实验楼、服务综合楼及相关配套设施,总投资26679.9万元。该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发改投资[2011]43号),符合我县开发区总体布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n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管理施工现场,重点对管线开挖、回填施工产生、机械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采取围护、覆盖、定时洒水等相应的措施,降低施工过程对外界环境的影响;n禁止将渣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水排入水体和雨、污管网;及时清扫施工渣土,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n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施工,严禁中高考期间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n2、落实雨污分流设施,预留污水处理站场地和污水管线接口,项目区域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入驻企业生产废水外排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n3、落实本项目配套变电房等设施隔声、消声措施,入驻企业应落实各项隔声、消声措施,区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n4、预留废气处理设施位置,入驻企业废气外排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n5、预留危险废物暂存场地,入驻项目产生的危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预留一般固废场地;落实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禁止随意丢弃。n6、入驻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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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
2
南环审[2015]24号
旧标准
--
一、南陵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钢构厂区项目位于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内,该项目占地面积166675平方米,建筑面积78547.62平方米,主要建设标准化厂房、研发楼及相关配套设施,总投资11576.39万元。该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发改投资[2013]284号),符合我县开发区总体布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n二、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管理施工现场,重点对管线开挖、回填施工产生、机械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采取围护、覆盖、定时洒水等相应的措施,降低施工过程对外界环境的影响;n禁止将渣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水排入水体和雨、污管网;及时清扫施工渣土,定期洒水,抑制扬尘产生;n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施工,严禁中高考期间施工;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有关规定,杜绝扰民事件的发生。n2、落实雨污分流设施,预留污水处理站场地和污水管线接口,项目区域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入驻企业生产废水外排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n3、落实本项目配套变电房等设施隔声、消声措施,入驻企业应落实各项隔声、消声措施,区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n4、预留废气处理设施位置,入驻企业废气外排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n5、预留危险废物暂存场地,入驻项目产生的危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预留一般固废场地;落实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禁止随意丢弃。n6、入驻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履行环评手续,严禁未批先建。n三、该项目在落实上述环保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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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陵县环境保护局

裁判文书 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521号之二
申请人
-
639.84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639.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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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2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2号之三
申请人
-
731435.6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账户的存款731435.6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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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3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2号之二
申请人
-
3057.98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账户的存款3057.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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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4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2号之一
申请人
-
731435.6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账户的存款731435.6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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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5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3号之三
申请人
-
2171.98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2171.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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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6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3号之一
申请人
-
195145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95145.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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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7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执1613号之二
申请人
-
195145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5145.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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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8
其他
(2021)皖0223执1521号之一
申请人
-
99289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99289.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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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9
合同纠纷
(2020)皖0223民初465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107904
一、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的租金97920元、2016年7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的物业费998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被告花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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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0
合同纠纷
(2020)皖0223民初327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8
一、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5#厂房,并交还给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按照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5#厂房(面积4748.8㎡)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该厂房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的租金。 三、驳回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75元,由被告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4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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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芜湖百世佳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4-05-24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皖0223民初4178号
其他
-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09-22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皖0223民初4179号
其他
-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09-22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皖0223民初1213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芜湖久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02-0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皖0223民初296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芜湖宽宽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2-06-2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皖0223民初227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2-05-31
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皖0223民初158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2-03-14
7
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民初437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F某某,南陵范氏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1-11-16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223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被告:
南陵艾尔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1-04-13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02民终3419号
被上诉人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0223民初465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一些公司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0-12-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