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周小平
91370105672296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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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7号金色阳光花园公建楼1单元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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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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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建筑市场:1、施工单位项目部成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三人均不在现场/2、施工单位劳动合同未提供3、施工单位七方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承诺书没提供质量:安全:1、楼梯、走廊临边缺少防护设施;2、现场物料、建筑垃圾堆放混乱;3、模板支撑搭设未进行技术交底搭设脚手架人员无操作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未招投标建设局进行了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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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筑市场:1、项目部成员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假期时限内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到岗;2、施工单位劳动合同;3、项目经理七方主体责任主体承诺书由行政主管部门限一周内核实。安全:责成市建设局监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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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10
--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1402执保644号
被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的(2021)鲁1402执保644号案件已全部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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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2
合同纠纷
(2017)鲁1302民初1150号之三
被申请人
-
77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名下款项7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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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3
合同纠纷
(2017)鲁1302民初115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机关宿舍4号楼××、××配房(所有权证: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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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4
合同纠纷
(2017)鲁1302民初1150号
被申请人
-
770000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价值7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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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1302民初416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109700
准许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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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481民初414号
被告
原告:
枣庄威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1600
准予原告枣庄威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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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7
合同纠纷
(2015)鲁民一终字第482号
被告
-
2560232.6
一、维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0232.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第一次鉴定费80000元,第二次鉴定费50000元,均由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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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8
其他
(2015)临兰民保字第202号
被告
原告:
临沂冠宇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1130000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价值11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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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3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3)临民一终字第2010号
被上诉人
-
240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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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10
合同纠纷
(2011)临民一初字第91号
被告
原告:
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2593535.18
一、被告浙江建工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3535.1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第一次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均负担;第二次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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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2-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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