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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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见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定海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8-05-22 | 定运罚决字〔2018〕第330902511800001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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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1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9-07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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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320583055190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2-10-09 | 2026-10-08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
2 | (3205KSSPJ0012)登字﹝2023﹞第10130293号 | 登字 | 登字 | 2001-06-08 | 2099-12-31 |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
3 | 苏320583055173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2-09-30 | 2026-09-29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
4 | 苏320583055174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2-09-30 | 2026-09-29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
5 | 苏320500100224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4-04-18 | 2028-04-17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6 | 苏320500100237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4-04-26 | 2028-04-25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7 | 913205837290042331 | -- |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交通工具交换电 ...更多 | -- | 2099-12-3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苏320583055191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2-10-09 | 2026-10-08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 |
9 | ﹝05831102ZC﹞公司变更﹝2020﹞第09080035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1-06-08 | 2099-12-31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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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62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16-05-3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昆张民初字第0063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 1100.4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561.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1800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1100.43元。
上述款项均汇至L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张浦支行的账号62×××79。
四、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二、三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5-11-1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苏中民终字第04285号 | 被上诉人 | - | 1009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4元,由上诉人W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694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29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昆花民初字第013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 33043.9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C某某损失12550元。
二、原告C某某返还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943.94元。
三、综合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C某某4606.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7943.94元(款汇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陆杨支行开具的账户70246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26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更多 | 2014-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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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昆张民初字第0063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市大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Z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