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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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1403264 | (2023)苏0311执4986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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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11执15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01 |
2 | 其他 | (2022)苏03执保55号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本院依据(2021)苏03执保101号民事裁定对江苏省邳州市宏利达银河湾21号楼2-2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6-01 |
3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执异8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C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2-14 |
4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执异6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Z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2-14 |
5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执异7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H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2-14 |
6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执异9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J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2-14 |
7 | 合同纠纷 | (2022)苏03执异5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异议人J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2-02-14 |
8 | 合同纠纷 | (2021)苏0311民初455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被告: 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李更年,L某某,L某某,Y某某 | 94059998.67 | 一、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93999998.67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为1688246.35元,自2021年4月1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8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对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邳州市世纪大道北侧恒山路东侧宏利达金水湾的房产;被告Z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邳州市银河湾二期的房产;被告L某某、R某某名下位于邳州市银河湾二期的房产;被告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邳州市银河湾二期的房产;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邳州市银河湾二期的房产;被告W某某名下位于邳州市银河湾二期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各自相应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541元,由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R某某、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Z某某、L某某、L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在其各自提供的抵押担保限额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9 |
9 | 合同纠纷 | (2021)苏0311民初498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被告: 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李更年,L某某,L某某,李胜利,R某某,Y某某,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 76188226.11 | 一、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支付至2021年4月18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1188226.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以为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
二、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邳州市环城北路以北、沂蒙山路以东1幢、2幢、3-4幢房产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邳房权证邳州市字第邳公房XXXX号、邳国用(2014)第XXXX号)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李更年、L某某、L某某、李胜利、R某某、Y某某、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41元,由被告江苏荣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祥内外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南能源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L某某、李更年、L某某、L某某、李胜利、R某某、Y某某、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8 |
10 | 其他 | (2021)苏03民辖终366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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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382民初6783号 | 被告 | 原告: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安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